復康巴士111年訂車規定

障別等級 身心障礙類別 訂車方式
A等級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乘坐輪椅之第1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9】或【10】或【15】。
(2)第7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5】或【15】或含有第7類之多重障礙重度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5】。
(3)第2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1】。

1.就醫用途:每週一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2.非就醫用途:每週四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3.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預約。

B等級

設籍且居住本市並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可乘坐輪椅之第1類中度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9】或【10】或【15】。
(2)第7類中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5】或【15】或含有第7類之多重障礙重度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5】。
(3)乘坐輪椅之第4類、5類、6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7】。

1.就醫用途:每週三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2.非就醫用途:每週五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3.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預約。

C等級

籍在人不在或非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第7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5】或含第7類之多重障礙重度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5】。
(2)第2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1】。

1.就醫用途:每週四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2.非就醫用途:每週五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3.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預約。

專案

設籍且居住本市市民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導致下肢不便需要乘坐輪椅者,需附3個月內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開具診斷證明,且申請交通接送限期以3個月為限。

限以地區級醫院為主,每週限六次趟次,餘訂車方式同B等級。